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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斯坦福大学历史学与政治学教授杰克•雷克夫(Jack Rakove) 于1996年所著的《宪法的原始含义:美国制宪中的政治和理念》(Original Meanings: Politics and Ideas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stitution)是一本对美国制定宪法和批准宪法过程进行详尽历史考察的经典著作。该书曾于1997年获得普利策奖(Pulitzer Prize in History),并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于2008年引入国内,发行了简体中文版本。作为当代最著名的美国建国史和宪政史专家,雷克夫在书中阐述了美国宪法背后所蕴藏的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矛盾的含义和意图,旨在对沉醉于宪法原始含义的严格原旨主义(Strict Originalism)提出一种史学角度的批判。本书对“美国宪法之父”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的讨论又尤为出彩,雷克夫甚至因此被不少人称为“比麦迪逊更了解麦迪逊”的人。在这篇文章中,我想依据雷克夫书中的相关精彩论述,参照麦迪逊的政治学名篇Federalist No.10,详尽分析美国宪法中的参议院制度设计是如何与麦迪逊理想背道而驰,进而陷入了我所称的“麦迪逊困境”的。如果以后有机会,我还会把雷克夫书中的其它关键内容陆续拿出来的与大家做进一步的分享和探讨。

Federalist No.10 和麦迪逊的党派观点:

在其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约翰•杰伊(John Jay)为推动各州批准宪法而著的《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考虑读者理解需要,本文顺用商务印书馆版本常用但其实是错误的中文标题翻译)的第十篇中,詹姆士•麦迪逊发展出了一套被后来被很多学者称为“麦迪逊式民主”(Madisonian Democracy)的党派代表观点。在麦迪逊看来,依据新制定的联邦宪法所建立的联邦政府拥有之前各州政府所不具备的代表质量优势。他认为新建联邦的广袤国土和人口数量将容纳更多元化的党派利益集团,而这则又会去降低原先在各州较小面积的领土上容易获得人数优势的某一党派假借简单多数之名行专横暴政之实的可能。可以说,麦迪逊这一著名论断的背后隐藏了两个重要逻辑:其一,在财产、宗教和观念上的人与人间的差别必然会带来植根于人性的党派活动,而这些党派在民主政体下又必然进入政治领域,积极推动政府优先考虑自己派系的利益诉求;其二,在拥有庞大人口数量和广袤领土的大共和国上建立的代议制民主能有效的起到“稀释”党派集团极端和激进诉求的作用。当每个议员的产生需要得到更广袤领土上的更多党派的联合支持时,当人口数量的增长为国家提供更多适合担任代表的人物时,民主共和政府就越不容易被某一派系所控制,就能在多元党派的相互博弈中更好的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

党派代表与州州代表:

不过Federalist No.10 毕竟只是麦迪逊为了推动联邦宪法得到批准而写的政治宣传文件。即便《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真的是拥有超人政治智慧的国父圣贤,他们书中所宣扬的政治原则也可能会因制宪会议上的妥协和让步而未必能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雷克夫在书中提醒我们,在解读美国宪法和制宪会议时,我们不该忘记我们面对的是“一场伟大的辩论”。

可以肯定的是联邦宪法中关于按照州州平等分配参议院席位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是对Federalist No.10的彻底违背。若按照麦迪逊在Federalist No.10里的理论论述,州本身就不是一个值得甚至可能得到平等代表的东西,真正应该并且需要得到代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观念差别。而在1787年6月28日的制宪会议上,麦迪逊就明确反对在联邦参议院中给予小州和大洲平等代表权。他质问那些认为大州会借席位数量优势欺压小州的制宪代表,到底是什么会让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和马萨诸塞州(当时人口最多的三个州)联合起来压迫人口数量相对较小的那些州?难道大州就会荒唐的因为其人口上巧合的相似而在经济、宗教和观念上更加接近,会据此联合起来欺压小州?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他自己的党派理论,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的“过滤作用”本身就会让大州选出要对更多利益群体负责且更具参政能力的委员代表,也就更不可能因为一己之私或者某派利益在议会中通过严重侵犯小州利益的提案。

州州平等与双人代表:

根据制宪会议记录,参院按州平等分配席位是以麦迪逊为首的大州代表为了能达成一致向小州代表的一个原则上的妥协和让步。套用很多人的习惯说法,最终美国宪法的制度设计因此做到了众议院“人人平等”(这里暂时先不考虑包括保留奴隶制的五分之三条款和妇女毫无选举权的问题)和参议院“州州平等”间的平衡。可如果我们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实际情况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参议院设计其实隐藏了比“州州平等”更深的代表原则上的冲突。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宪法规定每个州在联邦参议院中拥有两名代表,并且给予每一名代表充分自由的投票权。这在理论上就有了这么一种可能,即来自同一州的两名参议院在某一议题上的表决完全向左,导致出现本应反应州与州差别的参议院代表实质还是成为了人与人间利益和观念差别的代表的情况。

其实在“州州平等”的框架下,美国宪法完全可以做出另一种更能自圆其说的制度设计。它可以直截了当的规定每个州只能在参议院有一名代表,或者说介于参议院应保持一定人数规模的考虑要求来自同一州的代表们必须在具体议题上做出相同的表决(考虑到美国国父对于代表间商议过程,即Deliberation的重视。要求同州两名参议员通过内部讨论再做出相同投票和每州分配一名参议员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这些都可以让某一州在联邦层面实现在某一问题上的高度统一,从而真正建立一个区别于众议院而代表诸州的参议院。可制宪会议的与会者们并没有这样做,由他们制定的宪法最终版本逻辑上可谓模棱两可。一方面,小州们会说每州两名参议员的规定让参院真正成为州在联邦的代表,另外一方面,以麦迪逊为代表的多元党派论者则可以认为通过赋予每名参议员独立投票权,宪法等于还是默许了其所代表的是自己的观点或背后的利益团体,而不是严格意义上自己所属的州。

南北问题与多元党派:

充分体现联邦代表“麦迪逊困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是Federalist No.10的党派理论在后来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巨大困难。我们知道根据麦迪逊的理解,新建立的联邦政府因在其广袤领土和庞大人口基数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多元党派相互牵制的态势,真正具有贤能的联邦代表将从这种互相博弈中被推选出来,做出高质量的政治决策。然而残酷的现实是在之后数十年的时间里,联邦属地下多样的利益团体压根没能阻止两大地域派别,即以北方为代表的自由州和以南方为代表的蓄奴州在国会参众两院的相互对立。而这种基于奴隶制的政治矛盾更没能因新的领土加入联邦而得到“稀释”和缓解。最终还是靠一场长达四年之久和造成数十万人死亡的美国内战为这个问题划上了句号。

也许1787年制宪会议上的各位代表正是出于对“南北问题”的考虑才勉强接受了参议院州州平等的方案。由于未来的人口迁徙所引发的众议院席位变化在当时难以做出预测(南方后来长期处于人口劣势,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成为他们阻击北方废奴提案在国会通过的唯一途径),州州平等就成为了南北双方为未来长期保持势均等所能做出的唯一制度安排。当然来自于蓄奴州弗吉尼亚的麦迪逊在认识到了这点同时也可能会对其个感到有些不安,毕竟凌驾于多元党派之上的南北对立恰恰给自己最引以为傲的政治理论论述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本文原载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作者邮箱:tongzhichaodisney@aliy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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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志超

童志超

17篇文章 9年前更新

“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共账号版块编辑,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Hopkins Nanjing Center)硕士生,曾在卡耐基国际事务伦理委员会(Carnegie Council for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普林斯顿大学官方学生刊物“Princeto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和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学生刊物 “The SAIS Observer”上有文章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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