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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一直认为在翻译工作当中,政治学作品的难度是非常高的。这不仅是因为其复杂的行文本身,更是由于其中的很多术语和词组的理解是要建立在对作品出版的时代及政治背景的高度把握之上的。受制于译者本身知识水平的,许多政治学作品的中文译本不仅正文晦涩难懂,有时甚至连几个英文单词的标题翻译都是错的。这里想跟大家聊一聊在我看来的几本西方政治学经典的错误中文译名。

 “The Federalist Papers”=《联邦党人文集》?

把“The Federalist Papers”翻译为《联邦党人文集》实际上是错误的理解“Federalist”这个词。在美国历史上,“Federalist”这个词语其实有两种含义,它既可以用来指代美国制宪时期支持建立强大联邦政府的联邦主义者,也可以指在华盛顿政府时期开始出现的政党政治中的联邦党(The Federalist Party)。而“The Federalist Papers”中的“Federalist”明显是指前者而非后者,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联邦党人”的意思。首先首版的“The Federalist Papers”出版于1788年,那时候在美国还没有形成今天人们所熟知的政党政治,也就更没有所谓的“联邦党”了(联邦党是在1791年才成立的)。其次,在政党政治正式形成后,“The Federalist Papers”的主要作者之一,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也不是联邦党人。相反他是反对联邦党政策的民主共和党人(Democratic Republican,今天的民主党的前身)。因此将“The Federalist Papers”翻译成《联邦党人文集》会给读者带来两个误解。其一他们可能误以为政党政治早在美国制宪时期就已经存在并且美国国父是对政党斗争吃肯定态度的(实际上,包括乔治华盛顿在内的国父先贤们一开始都是高度恐惧和否定政党政治的);其二他们很可能误将该书的作者全部划归到联邦党人阵营,而忽视麦迪逊其实是与联邦党人文集为敌的。 对“The Federalist Papers”更准确的译法或许应该是《联邦主义者文集》或《联邦主义论》。值得庆幸的是,后续的译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由译林出版社2010年出版,尹宣主笔的最新中文译本中,“The Federalist Papers”已经被翻译成了《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

“Democracy in America”=《论美国的民主》?

乍看之下,把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不朽经典“Democracy in America”翻译成《论美国的民主》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不像“The Federalist Papers”中的“Federalist”,这里没有词语因特定的历史背景而具有需要选择使用的多重含义。但如果我们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译者在这里还是经意或不经意间扭曲了原作者的意思。“Democracy in America”按照中文机械翻译应该译为《民主在美国》而非《论美国的民主》。尽管《论美国的民主》看上去比《民主在美国》更加有文采和符合中文逻辑,但这样的翻译修改其实是建立在对著作主体思想的歪曲之上的。读过托克维尔这本作品的人都知道,托克维尔这里谈的“民主”是一种在他看来即将传播到全球的普世性现象。正是因为全球范围内会有一个民主时代的到来,托克维尔才决定拿已经民主化的美国作为一个案例去研究,看看民主制度到底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变化。此外作为经历了法国大革命恐怖的托克维尔还想借此书告诫自己的法国同胞,我们该从美国人那里就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学习点什么。换句话说托克维尔描绘的民主不是“美国的民主”,而是作为普世价值的“民主”发生在美国后所作的案例研究。把”Democracy in America”翻译为《论美国的民主》实质上是否认了托克维尔民主理念的普世性,让读者认为有“美国的民主”“法国的民主”和“中国的民主”,并且这些民主之间是有所区别的,而这无疑是对托克维尔著作思想的巨大扭曲。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自然权利与历史》?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是20世纪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最重要的作品之一,而将其翻译成《自然权利与历史》在我看来则是对施特劳斯思想体系的最大曲解。作为一位提倡开启“古今之辩”和回归古典政治哲学的思想家,施特劳斯一直是以批判现代自由主义所暗含的“价值虚无”而著称的。在本书中他重点批判了马克思.韦伯(Max Webber)的事实-价值(Fact-Value)二分法,认为这是现代虚无主义的一种体现。在施特劳斯看来当我们把各种观点都统一归为无法进行孰优孰劣的价值观时,我们就无法为自己的行动和选择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对多种观点不做优劣之分貌似带来了所谓的“宽容”,但对价值判断的一味回避则会使得持宽容论者无法论证宽容是一种优于不宽容的价值(也就是说价值观之间是必然牵扯到优劣比较的)。正因为此,施特劳斯认为我们是不可能以“这只是你的一种价值观”为借口而回避对何为善这一永恒真理的探索的。施特劳斯在此书中还回顾了从柏拉图到霍布斯,洛克,卢梭和伯克的政治思想发展史,揭露了古代政治哲学对自然的善(Natural Right)永恒真理的探索是如何被由霍布斯和洛克所开启的个人权利(Individual Rights)观念所取代,从而陷入因捍卫权利而抛弃善的价值虚无(比如完全的个人权利观可能会以言论自由为借口支持某人有发表种族言论的权利,而善的观念则不会允许这样的言论)。把”Natural Right” 翻译成“自然权利”而非“自然的善”等于是模糊了施特劳斯“古今之辩”的目的所在,更忽视了其所提倡的对永恒真理和自然的善的探索的主题。

本文原载于“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号:wethinker2014),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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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志超

童志超

17篇文章 9年前更新

“微思客WeThinker”微信公共账号版块编辑,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Hopkins Nanjing Center)硕士生,曾在卡耐基国际事务伦理委员会(Carnegie Council for Ethics in International Affairs),普林斯顿大学官方学生刊物“Princeto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和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学生刊物 “The SAIS Observer”上有文章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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